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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/頭城報導〕頭城運動公園預定地變成了頭城國中校地,雖然都是公眾使用,但因為與當初的徵收用途不符,縣府如今恐將面臨五千多萬元的補償金問題;縣府表示,將尊重原地主的態度,如果協商不成,就得透過行政訴訟方式解決。

兩土地互換 原有校地改為運動場

頭城鎮公所在民國七十八年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乘一‧四倍的價格向黃姓地主徵收六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,徵收用途是施作頭城都市計畫體育場,但這塊土地正好夾在頭城國中的兩塊校地中間,經過地方討論及縣府同意後,將這塊土地與面積相差不多、鄰近鐵路的頭城國中校地互換,將原有的校地改為運動場,新徵收土地則做為校地,並興建體育館、田徑場等設施。

1.6億元興建設施 不排除行政訴訟

不料,原地主事後提出異議,指如此一來被徵收的土地與政府徵收計畫書內的用途不符,要求依法按照當初徵收的價格買回;但因為這塊土地上已經花費一億六千多萬元興建頭城國中體育館、田徑場等設施,縣府、內政部都不同意地主購回,雙方展開一連串的行政訴訟,並互有輸贏。

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底做出判決,認為使用狀況確實與徵收計畫書內用途不相符,依法地主有權原價購回,但法官也引用司法院第五三四號解釋指出,如果原地主以當初徵收的原價購回土地,將對公共利益(學校興建的體育館、田徑場等龐大花費)造成重大損失,因此不得聲請收回土地,但可請求補償相當金額。

當年政府徵收土地時,是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七百四十四元再加乘一百四十%,以去年的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,同一塊土地的價差,達到五千多萬,一旦地主堅持依此標準補償,縣府恐得付給地主五千六百多萬元的補償金。

縣府教育處長吳清鏞說,由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內容並沒有明確註明後續應該怎麼處理,縣府的態度是尊重原地主,並且試著透過協商方式處理,如果協商失敗,對於補償金的數額,恐怕得另外透過行政訴訟解決;此外,當初徵收機關是鎮公所,用地機關是縣政府,縣府也將會與鎮公所以及內政部討論如何分擔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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