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城(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)消保團體質疑修法讓郵購及訪問買賣產品7天鑑賞期有除外情況,會開大門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否認,強調會做最後把關。

消保處長劉清芳指出,消保法第19條規定,郵購或訪問買賣,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,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;因為國內外實務上都有對業者顯失公平情況發生,消保處已召開10次會議研議修法。

她舉例,例如很多郵購年菜糾紛發生時,確實有消費者都快吃完了才退,業者礙於法令規範也退貨、退款給消費者,但這類情況多了,業者其實也有因應對策,可能透過調高單價分散遇到這類主張退貨情況所受損失,只是消費者不知道而已。

她還舉例,內褲也有不適用鑑賞期的疑慮,每個人衛生習慣不同,試穿後退貨,其他人也不敢買;還有網路軟體與遊戲,試用 7天後再退,業者確有權益受損之虞。

她呼籲消費者要理性,法的立場要讓消費者及業者雙贏、公平,業者確實有顯失公平情況,也要處理。

她重申,修消保法第19條的會議,包含公聽會在內已開10次,不是用國外條列方式明定除外情況,而採用「授權主管機關決定哪些商品適用或排除」,主因是考量各主管機關最了解商品屬性。

她強調,各主管機關決定哪些商品適用或排除時,必須召開公聽會,邀請消保團體、業者等機關與會討論;之後還要報行政院核定,屆時行政院消保處也會會同消保團體代表共同把關審核,不會開大門,變成什麼商品都不受 7天鑑賞期規範。10203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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