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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1日電)前台北地院簡姓工友侵占證人旅費新台幣21萬餘元,一審依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判刑3年4月;台灣高等法院審酌,簡女犯後繳還全數不法所得,改判刑2年,並予以緩刑。

法院判決指出,簡女於民國98年4月到9月間,利用經手證人旅費侵占公款,事後為了掩飾犯行還竄改、變造證人旅費彙總表,後來被會計人員查核識破。

簡女到案後坦承犯行,供稱是因家中需錢孔急才犯案,並將不法所得繳還法院,事發後離職;本案在北院審理時,法官依侵占公有財物、偽造文書罪,判簡女有期徒刑3年4月。

高院審酌,簡女侵占財物不多,也已歸還不法所得,犯後態度良好,改判她2年有期徒刑,褫奪公權1年,並予以緩刑5年;全案可上訴。101033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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