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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縣議會議長邱奕勝,擔任副議長期間涉嫌請約僱人員購買物品送人,再核銷報公帳,桃園地院18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八年有期徒刑。針對該案判決,邱奕勝遺憾表示,法官未能採納對他有利的人證、物證,令他感到遺憾。待收到判決書後,將與律師立刻研究,提出上訴,證明清白。

現任桃園縣縣議會議長邱奕勝,擔任副議長期間涉嫌請約僱人員購買物品送人,再核銷報公帳,桃園地院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八年有期徒刑。邱奕勝表示,法官未能採納對他有利的人證、物證,令他感到遺憾。

目前擔任馬吳桃園縣南區競選總部榮譽主任委員的邱奕勝,得知判決結果後,透過縣議會發表簡短聲明。聲明指出,院方未採納對他有力證據,等收到判決書後,再與律師研究,提出上訴,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
判決書指出:邱奕勝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至九十九年二月擔任副議長期間,由約僱人員曹君萍負責處理各項行政支出,但卻未符合規定動支核銷公款,利用職務詐取財物。

九十三年到九十五年間,邱奕勝縱容曹君萍以私人消費報公帳,採購禮品項目包括LV包包三萬多元、Tiffany珍珠項鍊近四萬元、歐米茄手表四萬多元,曹君萍赴墾丁旅遊度假住凱撒飯店的發票、購買淨水器送人等,都由曹君萍先刷卡、再向議會以副議長贈送、招待來報帳,共七十多萬元。

法院表示,邱奕勝知情,卻仍同意曹君萍核銷、詐領公款,兩人涉嫌詐領公款已觸犯貪污罪,判處邱奕勝八年有期徒刑,褫奪公權四年;曹君萍判三年八月徒刑,褫奪公權兩年,全案還能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