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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1.11.08 謝莉慧/台北報導

立法院今(8)日三讀通過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」案,未來除了因為貪污被告,需要說明財產來源外,更將範圍擴大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,就有說明的義務。同時,公務員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自涉嫌貪?、圖利等罪時算起,之後3年內,有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的情況,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,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。

參與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表示,未來不只是被告,連犯罪嫌疑人,都有義務向法院說明財產流向。「只要是案件成立,你是有嫌疑的,就有責任說明財產來源,且刑期從3年增加到5年,修法目的就是真正要落實到公務員,甚至家屬有不明財產的話,都必須要說明。」

趙麗雲更進一步表示,「即使離開公職,未來3年內,他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還是有說明的責任。」擴大犯罪主體以及加重罰則的修法,有助於廉能政治的提升。

另外,在條文修正前,規定公務員只有涉嫌犯貪污罪,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,但條文三讀修正後規定,未來公務員若涉犯瀆職、圖利性交、包庇賭博、組織犯罪、違反懲治走私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人口販運防制法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藥事法等相關規定時,也都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