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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王姓男子愛上一名越南籍武姓女子,雙方交往期間,王男陸續拿出200餘萬元,幫助武女清償債務及解決家鄉雙親急用等問題;王男事後得知,有一回被武女騙了10萬元,由愛轉恨,怒告武女詐欺,但檢方認為王男是出於自願交付武女金錢,無充分證據顯示武女使用詐術,裁定不起訴處分。

檢警調查,王男與武女為男女朋友,武女於去年8月到今年9月上旬,陸續向王男吐露積欠友人款項、越南父母生病急需用錢等情事,王男聽聞,心疼不已,前後共拿出200餘萬元,幫助武女。

未料,王男後來得知,他替武女償還10萬元給陳姓女友人一事,是武女與陳姓女友人串通所為,其實10萬元最後進了武女的口袋,讓他心痛不已,加上王男要求武女償還200餘萬元被拒,憤而對武女提出詐欺告訴。

但檢方認為,王男是基於感情因素,自願提供武女金錢,至於10萬元一事,也是王男見武女有急用交付,與武女是否有積欠他人債務無關,因此武女所為與刑法上詐欺構成要件不符,應屬民事糾紛,所以裁定不起訴處分。